劳动法第4章(劳动法第4章第36条)

劳动法第4章

简介

劳动法第4章规定了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和终止。本章旨在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和谐。

一、劳动合同的订立

1.

劳动合同的形式

:劳动合同一般采用书面形式,但也可以采用口头形式。 2.

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

:包括劳动者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工作岗位、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劳动合同期限等。 3.

劳动合同的效力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具有约束力,双方必须履行合同约定。

二、劳动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劳动合同的条件

:劳动合同的变更必须协商一致,并订立书面变更协议。 2.

变更劳动合同的程序

: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向劳动者提出变更劳动合同的建议,并与劳动者协商变更内容。 3.

变更劳动合同的限度

:变更劳动合同不得降低劳动者的工资待遇或者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三、劳动合同的解除

1.

劳动合同解除的类型

:劳动合同的解除包括双方解除、用人单位解除和劳动者解除。 2.

劳动合同解除的条件

:劳动合同的解除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如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用人单位严重违反劳动合同或劳动法律法规等。 3.

劳动合同解除的程序

: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建议,并与劳动者协商解除事宜。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提前30日向用人单位提出书面辞职申请。

四、劳动合同的终止

1.

劳动合同终止的原因

:劳动合同的终止包括双方协商终止、劳动者死亡、用人单位解散或依法被撤销、劳动合同期满等。 2.

劳动合同终止的程序

:劳动合同终止时,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并按照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应当按照约定提前向用人单位提出书面辞职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