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公司不得回购股票)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简介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承担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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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赔偿责任的范围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情形下承担赔偿责任: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公司损失的;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对公司的经营管理负有直接责任,因其过错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二、赔偿责任的承担方式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赔偿责任以其过错程度承担。过错程度较重的,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过错程度较轻的,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三、免除赔偿责任的情形

在下列情形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

公司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事先已对相关行为作出决议的;

公司损失是因不可抗力或者第三方原因造成的。

四、赔偿责任的追究程序

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赔偿责任追究,可以通过以下程序进行:1.

内部追究:

由公司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追究。 2.

外部追究:

由公司债权人、利害关系人或其他依法有权追究赔偿责任的主体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其他规定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还规定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赔偿责任的追诉时效为三年。

对已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的公司,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受时效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