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二十一条(劳动法二十一条规定解读)

劳动法第二十一条

简介

劳动法第二十一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重要条款之一,规定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方面的基本原则和程序。

一、劳动合同期限

劳动合同期限可以分为以下几种:1.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不确定的劳动合同。 2.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期限确定的劳动合同。 3.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与完成特定工作任务相关。

二、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的解除分为两类:

1. 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或者劳动合同约定;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

2. 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

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劳动;

用人单位严重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三、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

解除劳动合同必须遵循以下程序:1. 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通知; 2. 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应当在通知书中说明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 3.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商不成时,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4. 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5. 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四、特殊情况

以下情况下,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1.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内医疗期内; 2. 劳动者在孕期、产期、哺乳期; 3. 劳动者因执行国家或者社会义务,暂时中断劳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