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第四十二条
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了劳动者的休息休假权利。
内容详细说明
第一款:休息日和公休日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依法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第二款:年休假
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劳动者,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天数由国务院规定。劳动者年休假天数,根据工作年限按照下列标准累进:- 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为5天; - 工作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为10天; - 工作已满20年的,为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天数。
第三款:特别休假
下列情形,劳动者享受带薪休假的权利:- 结婚的,3天; - 丧偶的,3天; - 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的,3天。 - 探亲的,视路程远近,给予适当时间。
第四款:休假与权利保护
用人单位不得强迫劳动者放弃休息休假权利。对违反本条规定的用人单位,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