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第39条至第41条
简介
《劳动法》第39条至第41条规定了劳动合同解除的方式和程序。
一、解除劳动合同的方式
1.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可以随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提前通知。(第39条第一款) (2)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40条第一款)
2.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2)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3)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4)劳动者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5)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人民法院解除劳动合同的。(第40条第二款)
二、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
1. 通知和补偿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向劳动者送达书面解除通知书,并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第41条第一款)
2. 争议处理
劳动者对解除劳动合同有异议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41条第二款)
特别提示:
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擅自解除劳动合同,可能会导致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