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高两部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取保候审)

## 两高两部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

简介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关于取保候审的规定,规范取保候审工作,统一司法实践,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于2022年12月8日联合发布了《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该《规定》共六章五十四条,对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程序、措施、变更与解除等方面作出了详细规定。

一、适用范围和条件

1. 适用范围

《规定》适用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办理取保候审案件。

2. 适用条件

《规定》明确了可以适用取保候审的七种情形: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患有精神疾病,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六)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住所地在本市的,采取取保候审更为适宜的;

(七)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其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不便的。

二、办理程序

1. 申请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可以申请取保候审。

2. 审查

办案机关应当在收到取保候审申请后三日以内作出是否同意取保候审的决定。

3. 决定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应当依法决定取保候审。对不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应当作出不予取保候审的决定,并告知理由。

4. 执行

取保候审的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三、保证方式和保证金

1. 保证方式

《规定》规定了保证人保证和保证金保证两种保证方式。

2. 保证金

《规定》明确了保证金的数额、缴纳方式、退还程序等。

四、监督管理措施

1. 出席必要活动

被取保候审人应当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并不得逃避调查。

2. 限制住处和活动范围

被取保候审人未经办案机关批准,不得离开居住的市、县。

3. 禁止性规定

被取保候审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不得毁灭、伪造证据,不得与他人串供。

五、变更与解除

1. 变更

取保候审期间,如果被取保候审人的情况发生变化,办案机关可以决定变更保证方式、保证金数额或者取保候审的期限。

2. 解除

案件终止侦查、起诉、审判的,应当解除取保候审。对不再适用取保候审、违反取保候审规定,或者需要逮捕的,应当依法及时解除取保候审。

六、法律责任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的,可以责令具结悔过,可以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保证人义务的,可以处以罚款、拘留。

结语

《规定》的出台,对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取保候审工作,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两高两部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简介**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关于取保候审的规定,规范取保候审工作,统一司法实践,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于2022年12月8日联合发布了《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该《规定》共六章五十四条,对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程序、措施、变更与解除等方面作出了详细规定。**一、适用范围和条件*** **1. 适用范围**《规定》适用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办理取保候审案件。* **2. 适用条件**《规定》明确了可以适用取保候审的七种情形:*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患有精神疾病,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六)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住所地在本市的,采取取保候审更为适宜的;* (七)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其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不便的。**二、办理程序*** **1. 申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可以申请取保候审。* **2. 审查**办案机关应当在收到取保候审申请后三日以内作出是否同意取保候审的决定。* **3. 决定**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应当依法决定取保候审。对不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应当作出不予取保候审的决定,并告知理由。* **4. 执行**取保候审的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三、保证方式和保证金*** **1. 保证方式**《规定》规定了保证人保证和保证金保证两种保证方式。* **2. 保证金**《规定》明确了保证金的数额、缴纳方式、退还程序等。**四、监督管理措施*** **1. 出席必要活动**被取保候审人应当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并不得逃避调查。* **2. 限制住处和活动范围**被取保候审人未经办案机关批准,不得离开居住的市、县。* **3. 禁止性规定**被取保候审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不得毁灭、伪造证据,不得与他人串供。**五、变更与解除*** **1. 变更**取保候审期间,如果被取保候审人的情况发生变化,办案机关可以决定变更保证方式、保证金数额或者取保候审的期限。* **2. 解除**案件终止侦查、起诉、审判的,应当解除取保候审。对不再适用取保候审、违反取保候审规定,或者需要逮捕的,应当依法及时解除取保候审。**六、法律责任***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的,可以责令具结悔过,可以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保证人义务的,可以处以罚款、拘留。**结语**《规定》的出台,对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取保候审工作,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