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第37条解除劳动合同(劳动法第82条新劳动合同法规定)

简介

《劳动法》第37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本条旨在保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保障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维护正常的劳动关系。

一、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根据《劳动法》第37条,用人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包括:

(一)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例如:旷工、迟到、早退、不服从管理、泄露商业秘密等。

(二)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例如:玩忽职守、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

(三)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例如:在未经本单位同意的情况下,同时在其他单位任职,影响本单位的工作。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例如:犯盗窃罪、诈骗罪等。

二、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

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告知劳动者。告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说明解除合同的理由和依据。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

三、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的标准为: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四、争议解决

劳动者对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注意:

《劳动法》第37条只是规定了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具体解除方式应当符合《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