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劳动合同法第39)

##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一、 简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是关于建立劳动关系形式要件的重要条款,旨在明确劳动合同的书面形式要求,保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预防和减少劳动争议。### 二、 条文内容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 三、 内容详细说明本条共包含两款内容:

1.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核心要义:

强调建立劳动关系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口头约定、事实劳动关系等均不能取代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

立法目的:

明确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权利义务关系,避免产生歧义和争议。

为劳动者提供明确的法律保障,防止用人单位利用优势地位侵犯劳动者权益。

方便劳动行政部门进行监管,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2.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核心要义:

针对实践中先用工后签合同的常见情况,规定了补签劳动合同的具体期限和劳动关系建立的时间点。

具体分析: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

: 指已经实际用工,但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

“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 为用人单位提供了合理的补救期限,超过一个月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将面临法律风险。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 明确了用工前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的建立时间以实际用工之日为准,而非合同签订日期。### 四、 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违反本条规定,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将面临以下法律责任:

承担未签劳动合同的赔偿责任:

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

被劳动监察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

### 五、 总结《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对于规范劳动关系的建立、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应增强法律意识,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共同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