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一百四十九条(公司法第一百四十条)

公司法一百四十九条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的审议程序和决策程序。本条款主要强调了公司董事会在重大事项上的决策权限,并规定了在董事会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时,应如何处理并进行后续程序。

## 一、审议程序

根据公司法一百四十九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在审议重大事项时,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再由董事会提出决议。这一程序保障了公司决策的合法性和民主性,确保了各方利益的平衡。

## 二、决策程序

在重大事项上,董事会成员应当进行充分讨论,提出不同意见时,应当以普通股股东持股比例表示同意意见的表决结果为有效。若董事会未能达成一致意见,需要进一步诉诸公司股东大会进行表决。

## 三、后续程序

若公司股东大会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还需根据公司章程或者公司股东大会表决决议确定的程序进行后续处理。这一流程保障了公司民主决策制度的运作,并规范了公司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法一百四十九条的确立,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正常运作提供了法律依据。公司董事会在审议和决策重大事项时,应当严格遵守相关程序,确保决策的公正性和合法性,维护公司和各方利益的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