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是我国劳动者权益保护的法律基础,其中包含有关劳动者权益和劳动关系的规定。《劳动法》第四十八条是关于劳动者休息、休假的规定,下面将详细解释该条款。
### 一、劳动者休息时间
劳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具体休息日的安排可以根据具体工作情况和劳动合同约定进行调整,但是在任何情况下,劳动者每周的休息时间不能低于一日。
### 二、劳动者带薪休假
劳动法第四十八条还规定,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有带薪年休假的权利。带薪年休假的天数可以根据劳动者的工龄和工作年限逐年增加,但是最低的带薪年休假天数不得少于五天。
### 三、劳动者放假保障
劳动法第四十八条明确规定了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休息日以及带薪年休假期间的待遇保障。在这些放假期间,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继续工作,同时也需要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劳动者的工资和其他福利。
### 四、劳动者休息、休假的扣除和补偿
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如果用人单位违反了劳动者的休息、休假权益,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进行相应的补偿。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实际工作时间进行工资调整,并在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和带薪年休假期间支付相应的加班工资或者补偿性休息时间。
综上所述,劳动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为劳动者提供了明确的休息、休假权益保障,在劳动关系中发挥着重要的保护作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应当遵守这一规定,共同维护良好的劳动关系,实现共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