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四十七条(劳动法四十七条司法解释)

劳动法四十七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的一条重要法条,主要规定了劳动者因工伤或者职业病需要休养期间,享受的工资待遇和相关权益保障。具体内容如下:

一、休养期的设立

根据劳动法四十七条规定,劳动者因工伤或者职业病需要休养的期间,雇主应当给予休养,在此期间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休养期的设立旨在保护受伤或生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确保其得到充分的休息和康复。

二、工资待遇保障

根据劳动法四十七条的规定,在休养期间,劳动者享受工伤或者职业病医疗期工资待遇。具体来说,劳动者在休养期间的工资待遇应不低于本单位同工种其他劳动者工资的八十百分之六十。这一规定保证了劳动者在受伤或患病期间仍能够获得一定的经济收入,缓解了他们的经济负担。

三、工资待遇支付责任

根据劳动法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劳动者在休养期间的工资待遇由劳动者所在单位支付。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工伤或者职业病医疗期工资基数的标准,按时足额支付工资。这一规定明确了雇主的责任和义务,确保了劳动者在休养期间的工资待遇得到及时支付。

四、医疗费用报销

根据劳动法四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劳动者在休养期间产生的医疗费用由社会保险基金支付。这包括工伤保险和职业病保险的范围内的医疗费用。这一规定确保了劳动者在休养期间的医疗费用得到及时报销,减轻了他们在经济方面的负担。

总之,劳动法四十七条的出台,为伤病劳动者提供了必要的休养和康复期,同时也规定了工资待遇和医疗费用的支付责任,保障了他们的合法权益。雇主应当严格遵守劳动法的规定,切实履行职责,确保伤病劳动者的权益得到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