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是中国的一项法律条款,下面详细说明该法条的内容。
一、多级标题:《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工资支付义务
二、内容详细说明: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向劳动者及时支付工资,并提供合法的带有支付凭证的工资收据。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扣发工资。
1. 工资支付时限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工资。如果劳动合同中没有约定支付工资的时间,用人单位应当自劳动者开始工作之日起的一个月内支付工资。
2. 工资支付方式
工资支付可以采用现金、银行汇款等形式进行,但是不得以虚假原因拖延工资支付。用人单位应提供合法的带有支付凭证的工资收据,以确保工资支付的合法性和记录。
3. 工资支付扣除
用人单位不得擅自扣除劳动者的工资。只有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经过劳动者的书面同意,用人单位才能扣除工资。
4. 工资支付迟延
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或者国家规定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劳动者有权要求支付迟延工资的赔偿金。用人单位每延迟支付一个工资日,应当支付迟延工资的百分之五的赔偿金。
5. 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工资支付
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在结算离职手续时支付劳动者工资。如果劳动者因自身原因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以依法扣除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应予扣除的费用。
三、总结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明确了劳动合同中关于工资支付的规定。用人单位应按时支付工资,并提供合法的带有支付凭证的工资收据。同时,严禁擅自扣发工资,并规定了用人单位未按时支付工资的迟延赔偿金,保护了劳动者的权益。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也有权依法扣除相关费用。该法条的出台对于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促进劳动关系的稳定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