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违规处罚细则(安全生产违规处罚细则最新)

## 安全生产违规处罚细则### 一、 简介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安全生产违规处罚细则。### 二、 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三、 违法行为及处罚标准#### 3.1 生产经营单位违法行为

3.1.1 生产安全责任制方面

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或者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健全的;

未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

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从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合格上岗作业的;

未按规定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规定进行特种作业操作资格培训、考试、发证、复审、安全培训的;

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未将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记入从业人员工作档案的;

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进行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和管控的。

处罚标准:

视情节轻重,可处警告、罚款、停产停业整顿、暂扣或吊销有关证照、追究刑事责任等。

3.1.2 安全投入方面

未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

安全设备、设施未按规定检测、检验的;

特种设备未经检验检测或者检验检测不合格,投入使用的;

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或者未要求从业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

未对临时用电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的;

未对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储存场所进行定期检查、检测的;

未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不健全或者未有效执行的。

处罚标准:

视情节轻重,可处警告、罚款、责令限期改正、停产停业整顿、暂扣或吊销有关证照、追究刑事责任等。

3.1.3 安全管理方面

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

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未及时组织作业人员撤离的;

隐瞒、谎报、迟报、漏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拒绝、阻碍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处罚标准:

视情节轻重,可处警告、罚款、停产停业整顿、暂扣或吊销有关证照、追究刑事责任等。#### 3.2 从业人员违法行为

未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

未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

违章指挥、强令他人冒险作业的;

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未立即报告的;

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试不合格,上岗作业的;

擅自拆除、移动、使用安全防护装置、设施,或者破坏安全生产设施的。

处罚标准:

视情节轻重,可处警告、罚款、行政拘留等。### 四、 法律责任对违反本细则规定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五、 附则本细则由(制定机关)负责解释。本细则自(生效日期)起施行。

特别提示:

本文仅供参考,具体处罚标准应以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为准。

各地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更详细的实施细则。

安全生产违规处罚细则

一、 简介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安全生产违规处罚细则。

二、 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三、 违法行为及处罚标准

3.1 生产经营单位违法行为**3.1.1 生产安全责任制方面*** 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或者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健全的; * 未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 * 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 从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合格上岗作业的; * 未按规定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 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规定进行特种作业操作资格培训、考试、发证、复审、安全培训的; * 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 未将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记入从业人员工作档案的; * 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进行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和管控的。**处罚标准:**视情节轻重,可处警告、罚款、停产停业整顿、暂扣或吊销有关证照、追究刑事责任等。**3.1.2 安全投入方面*** 未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 * 安全设备、设施未按规定检测、检验的; * 特种设备未经检验检测或者检验检测不合格,投入使用的; * 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 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或者未要求从业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 * 未对临时用电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的; * 未对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储存场所进行定期检查、检测的; * 未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不健全或者未有效执行的。**处罚标准:**视情节轻重,可处警告、罚款、责令限期改正、停产停业整顿、暂扣或吊销有关证照、追究刑事责任等。**3.1.3 安全管理方面*** 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 * 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未及时组织作业人员撤离的; * 隐瞒、谎报、迟报、漏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 拒绝、阻碍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处罚标准:**视情节轻重,可处警告、罚款、停产停业整顿、暂扣或吊销有关证照、追究刑事责任等。

3.2 从业人员违法行为* 未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 * 未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 * 违章指挥、强令他人冒险作业的; * 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未立即报告的; * 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试不合格,上岗作业的; * 擅自拆除、移动、使用安全防护装置、设施,或者破坏安全生产设施的。**处罚标准:**视情节轻重,可处警告、罚款、行政拘留等。

四、 法律责任对违反本细则规定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五、 附则本细则由(制定机关)负责解释。本细则自(生效日期)起施行。**特别提示:*** 本文仅供参考,具体处罚标准应以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为准。 * 各地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更详细的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