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 一、 简介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三、 违法行为及处罚#### 3.1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3.1.1 责任制度和安全投入
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或者安全生产责任制不符合规定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提供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给予降级、撤职处分,并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
3.1.2 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配置
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3.1.3 安全教育培训和作业安全管理
未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3.2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
: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及时报告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3.3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迟报或者漏报事故情况的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 法律责任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五、 附则本办法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一、 简介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三、 违法行为及处罚
3.1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3.1.1 责任制度和安全投入*** **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或者安全生产责任制不符合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未提供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降级、撤职处分,并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3.1.2 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配置*** **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3.1.3 安全教育培训和作业安全管理*** **未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未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3.2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及时报告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3.3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迟报或者漏报事故情况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 法律责任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五、 附则本办法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