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取保候审(刑事诉讼法取保候审条款)

刑事诉讼法取保候审

简介

取保候审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决定给予取保候审,对其采取保证金、保证人或其他方法予以约束,使其在所居住的特定范围内活动,接受传唤,而不予羁押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

一、适用条件

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符合以下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但涉嫌犯罪较轻,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不具有社会危险性,或者有其他法定情形不宜羁押的。

二、决定机关和程序

决定机关: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

决定程序:

由决定机关审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人身危险性、社会关系等情况,作出是否取保候审的决定。

决定取保候审的,应当制作《取保候审决定书》并送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

决定不取保候审的,应当制作《不予取保候审决定书》并送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

三、保证金、保证人

保证金: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交纳保证金。

保证人:

可以是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利害关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取保候审期限

取保候审最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结案的,经省级人民检察院或者省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

五、解除取保候审

在以下情况下,应当解除取保候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判处刑罚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或者死亡的;

取保候审期限届满且案件未判决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的。

六、违反取保候审规定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对其采取拘留或者逮捕:

未经执行机关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市、区)的;

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会见他人或者通信的;

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等妨害侦查、审判的行为的;

继续从事犯罪活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