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取保候审
简介
取保候审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决定给予取保候审,对其采取保证金、保证人或其他方法予以约束,使其在所居住的特定范围内活动,接受传唤,而不予羁押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
一、适用条件
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符合以下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但涉嫌犯罪较轻,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不具有社会危险性,或者有其他法定情形不宜羁押的。
二、决定机关和程序
决定机关: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
决定程序:
由决定机关审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人身危险性、社会关系等情况,作出是否取保候审的决定。
决定取保候审的,应当制作《取保候审决定书》并送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
决定不取保候审的,应当制作《不予取保候审决定书》并送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
三、保证金、保证人
保证金: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交纳保证金。
保证人:
可以是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利害关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取保候审期限
取保候审最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结案的,经省级人民检察院或者省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
五、解除取保候审
在以下情况下,应当解除取保候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判处刑罚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或者死亡的;
取保候审期限届满且案件未判决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的。
六、违反取保候审规定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对其采取拘留或者逮捕:
未经执行机关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市、区)的;
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会见他人或者通信的;
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等妨害侦查、审判的行为的;
继续从事犯罪活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