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
律师与在押嫌疑人、被告人的会见是保障其合法权益的重要程序,我国法律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律师会见在押人员的时间应当充分合理,以确保律师能够有效行使辩护权,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一、法定期限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7条的规定:
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时间,由看守所、拘留所负责安排。
侦查阶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时间不得少于两次,每次不少于30分钟。
审查起诉阶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时间不得少于一次,每次不少于30分钟。
审判阶段,律师会见被告人的时间不得少于两次,每次不得少于60分钟。
二、具体安排
看守所、拘留所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合理安排律师会见时间,不得限制律师会见的次数和时长。
律师会见在押人员的地点,应当由看守所、拘留所指定。
律师会见在押人员时,应当出示律师执业证和委托书,经核对无误后方可会见。
三、特殊情况
在紧急情况下,律师会见在押人员的时间可以适度延长。
对于羁押期限较长的案件,律师会见的次数和时长可以适当增加。
对于涉及国家安全、恐怖主义等犯罪案件,律师会见在押人员的时间和次数可能受到限制,但应当符合法律规定。
四、保障措施
为了保障律师会见在押人员的权利,应当采取以下保障措施:
看守所、拘留所应建立健全律师会见制度,明确会见程序和保障措施。
执法机关不得阻挠、限制或干预律师依法会见在押人员。
律师对违反规定限制律师会见的行为,可以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或控告。
五、其他规定
律师会见在押人员时,应当遵守看守所、拘留所的管理规定,不得携带与案件无关的物品。
律师会见在押人员时,应当注意保密,不得泄露国家秘密或其他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总之,律师会见时间规定是保障律师辩护权和在押人员合法权益的法律规范。各有关部门应当严格执行规定,确保律师能够充分行使会见权,维护法律的正义和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