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有哪些
简介
诉讼时效是法律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主张权利的期限,超过该期限,权利将受到限制或丧失。
一、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
民法上的请求权,包括给付之诉、形成之诉、确认之诉等,均适用诉讼时效。
二、诉讼时效的期限
一般诉讼时效:三年
特殊诉讼时效:
返还财产请求权:一年
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两年
延付利息请求权:一年
撤销权:一年
确认权:五年
三、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
中止:
自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日起至中止事由消除之日止,时效期间不计入诉讼时效期间。常见的中止事由包括:
当事人一方系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无法行使权利等
中断:
自中断事由发生之日起至中断事由消除之日止,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常见的中断事由包括:
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之间达成调解协议
负有给付义务的一方明确表示愿意履行
延长:
法律规定对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具有重大意义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可以延长。延长后的诉讼时效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
四、诉讼时效的起算
给付之诉:自请求权被侵害之日起
形成之诉:自形成权发生之日起
确认之诉:自权利受到妨害之日起
五、诉讼时效的援用
时效期间届满后,权利人可以自行主张时效抗辩,也可以由法院依职权适用。
时效抗辩权可以随时提出,不受期限限制。
时效期间届满后,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被诉讼人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