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的管辖(民事案件的管辖包括哪几个管辖)

民事案件的管辖

简介:

民事案件的管辖是指法院受理、审理民事案件的权限和范围。它涉及到法院对案件的合法受理、审判的能力,是保障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的重要制度安排。本文将介绍民事案件管辖的多级标题和详细说明。

一、一级标题:“民事案件管辖的基本原则”

1. 排他性原则

按照排他性原则,法院对某一种类型的案件享有唯一的管辖权。即使另一法院也具备审理此类案件的条件,但受理前案件的法院已依法行使了管辖权,其他法院就不再具有管辖权。

2. 相对权利原则

相对权利原则是指当事人对管辖权享有相对性的权利。当事人可以根据自身利益选择合适的法院行使管辖权,但同样,被告也有权选择不同于原告选择的管辖法院。

二、二级标题:“民事案件的一般管辖”

1. 原告住所地法院

原则上,民事案件由被告住所地、行为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当原告与被告都是自然人时,一般选择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2. 自愿管辖

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法院或者其它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自愿管辖。协议管辖一旦达成协议,就不得随意变更或撤销。

三、二级标题:“特殊民事案件的管辖”

1. 知识产权案件

在知识产权纠纷中,一般选择专门的知识产权法院或者所在省级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2. 跨地区、多案关联案件

对于跨地区、多案关联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或者省级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四、二级标题:“异议及管辖权异议的处理”

1. 主观异议

当事人可以就法院的管辖权提出异议。法庭会在一定的限期内审理异议,并作出书面裁定。

2. 客观异议

法院根据案件的特殊属性和情况,有权在案件受理或审理的过程中,自行或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变更或放弃管辖权。

结论:

民事案件的管辖是保障司法公正和效率的重要制度。它基于排他性原则和相对权利原则,并根据案件的类型和特殊性进行具体适用。当事人可以根据自身利益选择合适的法院行使管辖权,并有权提出异议。当然,法院也有权根据案件情况调整管辖权。只有严格遵守民事案件的管辖规则,才能保证司法公正和效率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