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一
简介: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一是为了规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审理工作,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建设工程施工活动的顺利进行而制定的司法解释。
一、范围:
本司法解释适用于民事诉讼案件中涉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审理。
二、标的额:
1. 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标的额计算,合同约定无标的额的,按照合同价款计算;
2. 如无约定或者难以确定,标的额为20万元以上的,适用本司法解释;
3. 合同约定包工包料方式的,按照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工程款计算。
三、合同解除与提前终止:
1. 当事人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依法解除合同后,可请求对方支付解除合同后原已支付的款项;
2. 当事人双方约定合同提前终止条件的,应当按照约定处理;
3. 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未达到请求条件的,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四、合同价款支付:
1. 当事人一方未按照约定支付合同价款,应当支付违约金;
2. 当事人一方在工程完工前支付合同价款的,应当按照实际施工进度支付工程价款。
五、工程质量纠纷:
1. 根据合同约定,当事人一方享有工程质量保证权,负有质量应验义务;
2. 当事人一方发现工程质量存在问题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并提出书面整改意见;
3. 当事人一方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进行检验与验证的,视为接受;
4. 当事人一方对合同约定工期内提出的缺陷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已验收。
六、其他纠纷处理:
除以上事项外,其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结论: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一提供了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解释和处理方法。通过明确范围、标的额、合同解除与终止、合同价款支付、工程质量纠纷等事项的处理原则,有利于司法实践中对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利益,维护社会稳定发展。同时,也为建设工程施工活动的顺利推进提供了指导和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