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贷纠纷判决书
一、案件简介
借贷纠纷原告XXX与被告XXX之间发生借贷纠纷,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经本法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结,裁定如下:
二、原告主张与证据
原告主张,被告在XXXX年X月X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XXXXX元,并约定在X月X日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原告提供了以下证据支持其主张:1.借款协议,2.借款凭证,3.通信记录,4.目击证人证言等。
三、被告辩解与证据
被告辩解,其并未向原告借款,但被告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
四、法庭审理及判断
本法庭首先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进行了审查并认定其为合法有效证据。借款协议、借款凭证及通信记录等证据清楚地证明了被告向原告借款及约定还款期限的事实。目击证人证言进一步证实了借款事实的真实性。
被告未能提供足够的证据来证明其未向原告借款的辩解。根据我国《借贷合同法》第XX条的规定,借款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同时,贷款人应当专门开立或使用贷款专用的银行存款账户。被告不能提供书面合同及相关银行账户的证据,因此,该辩解缺乏充分的支持。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本法庭认定被告确实向原告借款并约定了还款期限。被告拒不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行为。根据我国《合同法》第XX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义务的,对方有权请求履行,或者请求赔偿损失。因此,本法庭判决被告应当归还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
五、裁决结果
被告应当立即归还原告人民币XXXXX元本金及X%的利息,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
六、本判决为终审判决,立即生效。
审判长:XXX
审判员:XXX
书记员:XXX
日期:XXXX年X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