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取保候审的法律依据(不予取保候审法律条文)

不予取保候审的法律依据

简介:

不予取保候审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对于涉嫌犯罪的被告人,在一定的条件下,法院不予给予保释,而是将其羁押在拘留所等场所进行侦查、审判等程序的一种特殊处理方式。这种措施的实施需要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下面将具体详细说明其法律依据。

一、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了不予取保候审的情形,其内容如下:

被告人有逃跑、销毁、伪造证据的可能;

被告人有可能再次实施犯罪;

被告人被控制的行为构成了严重暴力犯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

被告人系前科犯;

被告人具有犯罪嫌疑的事实不清。

二、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了依法可以对不予取保候审的情况进行申请变更决定的具体途径,其内容如下:

经过侦查部门报请审查的,由审查机关决定;

其他情形的,由本院决定。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了被告人销毁、伪造证据的范围,其内容如下:

指的是自发犯罪之前及其前后有关主故意香烟引发火灾的真实记录、签名的书面协议、购买材料及售货凭证、人员移动及交往的相关情况的证据。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三条第二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三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了被告人实施再次犯罪的范围,其内容如下:

指的是依法对其原来所犯罪名的自发犯罪行为。

内容详细说明: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人如果具备以下情形之一,应当被判定为不予取保候审:有逃跑、销毁、伪造证据的可能;有可能再次实施犯罪;被控制的行为构成了严重暴力犯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具有犯罪嫌疑的事实不清;前科犯。这些情形都是对被告人的危险程度和国家安全、社会秩序的影响进行综合考量后得出的结论。

此外,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不予取保候审的情况,可以通过侦查部门报请审查或由法院决定进行申请变更决定。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增加程序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针对被告人销毁、伪造证据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了相关范围,即指的是自发犯罪之前及其前后有关主触犯火灾的真实记录、签名的书面协议、购买材料及售货凭证、人员移动及交往的相关情况的证据。

最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了被告人实施再次犯罪的范围,即指的是依法对其原来所犯罪名的自发犯罪行为。

综上所述,不予取保候审是刑事诉讼中的一项特殊处理方式,其依据主要包括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这些法律依据的存在和实施,旨在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确保刑事案件的公正和有效处理。